宿州二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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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宿州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我校党委工作的实际,制定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学校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党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报教育工委,按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条款进行处分。
二、学校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报教育工委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按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条款进行处分。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税务、审计,并弄虚作假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报教育工委按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条款进行处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学校党委要进行批评教育,并报教育工委按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条款进行处分。
五、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失察的,学校党委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材料报教育工委进行处分。
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办、长期失察、责任目标不完成,严重违反党内监督制度,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限期改正。
七、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分清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直接参与或顶风违纪的可从重处理。进行责任追究情况应记入学校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作为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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